烟台荣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5MA3QH85C0H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河西路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招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烟台荣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招远市商业城有限公司和招远市金城广场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招远市温泉路261号的招远市商业城、招远市金城广场的商铺经营权,水电费由烟台荣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变压器和水表的产权为招远市商业城有限公司以及招远市金城广场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远市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账单和招远市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都是根据实际产权所开具的。变压器一共有两个,一个户名为山东金城集团3号,户号:3700009719431,用电类别:一般工商业;另一个户名为东关保龄球,户号:3700009719372,用电类别:一般工商业 ;水表为两个,一个名称为招远市金城广场有限公司,一个名称为招远市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东关建材市场,该水表全部为非居民用水;另一个水表名称为招远市金城广场有限公司,该水表产权既有居民用水也有非居民用水,烟台荣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代收的商户的用水均为非居民用水。
烟台荣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分租给招远市商业城经营的商户后,根据商户的用电量,按照电单价0.89元/度,服务费0.23元/度,共计1.12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电费;根据用水量按照6.5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每个商户都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当事人每个月月底对各个商户的水电表进行抄表,记录“电起码”、“电止码”、“水起码”、“电水码”,通过起止码的差值来计算每月的用水量和用电量。当事人根据抄表的情况在抄表后的下个月月初制作出《水电费明细》,然后根据《水电费明细》进行收费。
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涉嫌在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用电加价收取电费:
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招远市供电公司处购电,转供给招远市商业城和招远市金城广场的商户。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第一条第一款:“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之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用电电费除最高为12%的损耗率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
依据招远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招价〔2017〕3号)、《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招价〔2017〕8号)和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招远市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招发改〔2023〕134号)规定,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为5元/m3。依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当事人向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时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电单价0.89元/度,服务费0.23元/度,共计1.12元/度的收费标准向商户收取工商业电费,超过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用电最高损耗率12%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该行为涉嫌在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用电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非居民用水单价6.5元/m3的收费标准向商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该行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的违法行为。
1.警告;2.罚款148243.26元。
148243.26元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