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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梦迪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JGLDC3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金丰路5号三幢一层(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39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年11月15日现场使用的出厂编号010200S2422的厂内机动车未经定期检验、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和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厂内机动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和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厂内机动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和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厂内机动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和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厂内机动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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