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旺角土杂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守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02MA6PCNJ69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龙潭市井集贸市场B-4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麒处罚〔2026〕76号
曲靖市麒麟区旺角杂货店在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龙潭市井农贸市场B-4号从经营活动,涉案的名称为“飞天接待酒”酱香型白酒共有4瓶,标签上有“原料:水、高粱、小麦,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QS5200 1501 0057,产地中国·贵州·茅台,定制企业: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的字样。名称为“茅台内供酒”酱香型白酒共有12瓶,标签上有“原料与配料:高粱、小麦、水,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QS5200 15010001,产址(原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的字样,上述“飞天接待酒”与“茅台内供酒”经询问当事人是以40元左右从他人手中购买,准备每瓶按照100元卖出去,直到案发时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以上16瓶酒均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曲靖市麒麟区旺角杂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依照法定依据和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本案调查取证中基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等事实情况,截至案发时,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及时开展自查,全面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飞天接待酒”4瓶,“茅台内供酒”12瓶(详见:财务清单【2026】160127-001);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上缴财政。
2000.00元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