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星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1396084465P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吕梁市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农业产业园(高阳镇顺光村)(一照多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欧莱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晋1181民初4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欧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3
2025-09-23
(2025)晋1181民初3657号
劳动争议纠纷
石**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4
2025-07-1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25
(2025)晋1181民初1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6
2024-12-26
(2024)晋1181民初22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7
2024-12-13
(2024)晋1181民初22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8
2024-11-0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9
2024-11-05
(2024)晋1181民初22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孝义市人民法院
10
2023-06-02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
渭南临渭区泰康核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5
2022-07-20
(2022)京0491民初1519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陈于达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7
2021-07-07
(2021)晋11民终1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6-25
2020-12-20
(2020)晋1181民初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6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07
2020-12-28
(2020)浙0108执2652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上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0-14
2019-11-20
(2019)川0104民初59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6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8-31
2020-05-18
(2019)京73行初14464号
其它类型纠纷
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2020-08-19
2020-07-10
(2020)浙01民终465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上上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8-17
2020-07-03
(2020)晋11民辖终3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0-06-24
2020-05-22
(2020)川01民终4394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5-18
2020-05-11
(2019)浙0108民初545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上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吕税稽三局罚﹝2026﹞5号
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形按偷税处理,处以0.5倍罚款,罚款共计654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3号)“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罚款30000元。
95473.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