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茂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57399038X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围三路268号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2025)沪0120民初27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浙0381破116号
申请破产清算
瑞安市顺灶机械加工厂
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10-31
(2025)浙0381民初157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综合支行
缪**,陈**,薛**,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缪**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10-10
(2025)浙0381民初157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小微综合支行
缪**,陈**,薛**,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缪**
瑞安市人民法院
5
2023-09-14
(2023)浙0381民初8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2-10-08
(2022)浙0326民初48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阳县宗满铁制品有限公司
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7
2021-02-01
(2021)浙0326执276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宋**、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19
2020-04-02
(2020)浙0326执582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方**、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08
2020-01-03
(2019)浙0326执4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18
2018-10-25
(2017)浙0381执65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8-04-19
2017-09-13
(2017)浙03民终4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任**与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7-12
(2017)浙0381民初2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5-12-11
2015-12-11
(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厂与瑞安市威邦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8
2015-08-13
2015-08-13
(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鞍山市宏博塑料编织袋厂与瑞安市威邦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瑞罚﹝2023﹞26号
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399038XP法定代表人:缪茂欢地址:瑞安市南滨街道围三路268号二楼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厅(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温州威邦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现场正在从事机械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机械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车床2台、钻床1台、切割机1台、裁片机1台、电焊机2台、喷枪1把、砂轮机2台,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只建成部分。当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3.2023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4.2023年5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5.2023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7.瑞安瑞扬中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瑞扬评报字[2023]第046号)1份,证明你公司设备投资情况。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只建成部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2023年8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3]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要求听证,但来我局进行申辩、陈述,主要理由为:公司之前两个经营场所也都有及时办理环评手续,此次现厂址也并非有意不办理环评手续,因为平阳那边厂房有件安全生产事故理赔手续尚未结清,营业执照地址若迁至现厂址将无法继续事故赔偿,直至今年才迁至现厂址,现已联系第三方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差,处于负债中,无法承受大额罚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罚告[2023]30号)、送达回证、当事人书面申辩陈述报告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玖佰玖拾陆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我局已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公司送达温环瑞责改〔2023〕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经我局第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考虑到你公司创办时间较短,喷漆工艺已停产并清理了喷漆设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万零玖佰玖拾陆元。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缴款至瑞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7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玖佰玖拾陆元整(¥200,996.00)
200996.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