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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渔夫人生鲜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仇哲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BUQ0QR2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岭解困小区1-3号楼101号大厅西第三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27号
现已查明,2026年1月11日,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白酒上有“吉林省人大特供”标识的情况下,销售该白酒,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白酒为吉林省人大机关特供。该白酒外包装上有“吉林省人大特供”、“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哈达山商标标识”、“酒精度:53%vol”、“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生产许可证号:QS2200 1501 0204”、“厂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盖”;瓶身上有“500ml”、瓶盖上有“2012/11/04”字样。 同时查明,上述白酒生产厂家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1日赠送给当事人五十箱该“特供酒”(6瓶/箱),同时附带了该批次白酒的质检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由于是赠予行为,当事人未支付给厂家货款,因此厂家在发货时未附带送货单及购货发票。当事人在收到酒后,以200.0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3箱“特供酒”,赠予亲友15箱,剩余32箱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6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0元,库存金额共计6400.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0000.00元。 另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号),公告中称:“严禁违法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现已查明,2026年1月11日,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白酒上有“吉林省人大特供”标识的情况下,销售该白酒,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白酒为吉林省人大机关特供。该白酒外包装上有“吉林省人大特供”、“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哈达山商标标识”、“酒精度:53%vol”、“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生产许可证号:QS2200 1501 0204”、“厂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盖”;瓶身上有“500ml”、瓶盖上有“2012/11/04”字样。同时查明,上述白酒生产厂家吉林省天天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1日赠送给当事人五十箱该“特供酒”(6瓶/箱),同时附带了该批次白酒的质检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由于是赠予行为,当事人未支付给厂家货款,因此厂家在发货时未附带送货单及购货发票。当事人在收到酒后,以200.0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3箱“特供酒”,赠予亲友15箱,剩余32箱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6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0元,库存金额共计6400.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0000.00元。另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号),公告中称:“严禁违法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九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242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对应的处罚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00元较为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春市渔夫人生鲜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有“特供”标识标签的白酒共计32箱;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罚没共计50600.0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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