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潘菊香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菊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EHRE74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5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12号
2023年3月,当事人接手一张姓老板在监利市容城镇茶庵大道56号经营的一家小餐饮店,包括一些餐桌、餐具和调料等设施和食品类物品(含6瓶海天酱油),准备对外从事快餐店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截止2024年1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涉案食品为止,当事人已使用4瓶海天酱油,剩下的2瓶海天酱油(其中一瓶已开盖使用)均被我局扣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着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准确把握法治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从有利于保护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天酱油2瓶;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