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区槿颐堂中医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俊信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6B9F29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御河北侧明清街B9(1-3),B10(1-3)(存在多址信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卫医罚2026002号
天津西青区槿颐堂中医门诊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患者王洪海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7月29日的10张处方
天津西青区槿颐堂中医门诊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患者王洪海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7月29日的10张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年版)》按照从轻档次进行裁量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2-11
2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5﹞355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系统内载明商品“穿山龙”售价为0。06元/g,“钻地龙”售价为30元/g,以上售价为当事人和李笑银协商商定。其中销售系统内“钻地龙”不属于药品名称,实际应为“穿地龙”,当事人创建品名之时误将穿地龙写成了钻地龙,后续由于该“穿地龙”只有李笑银使用,当事人系统内就未进行更改,案发之后,当事人自行将系统内“钻地龙”更名为“穿地龙”。当事人与李笑银约定,李笑银介绍患者来当事人处开药,当事人每月支付李笑银3000元作为报酬,以现金形式支付。为扩大经营额,实现销售目的,李笑银给患者在处方单上开具“穿地龙”,由李笑银口头对患者宣称该产品属于穿山甲制品,具有穿山甲制品的药效,令患者误以为售价30元/g的穿地龙就是穿山甲制品。由于李笑银不在当事人处坐诊,李笑银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通过向南开卫健委、西青卫健委发函协查,均无法与李笑银取得联系进行调查,李笑银属于下落不明状态。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系统内载明穿山龙售价为0。06元/g,穿地龙售价为30元/g。当事人共销售给举报人穿地龙420g,售价30元/g,共计12600元。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穿山龙和穿地龙使用的是同一种药品穿山龙。当事人供述,李笑银经常从当事人处拿药,为方便取整记账,当事人便以李笑银专用的“穿地龙30元/克”用作记账方式,将李笑银在当事人处拿的药品金额统一记作“穿地龙”金额,因此当事人系统内穿地龙的销售额并非实际销售额。除了举报人的处方单之外,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带有穿地龙的处方单,因此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综上所述,当事人与李笑银将穿山龙虚假宣传为穿山甲制品销售给患者一事,构成了对商品性能和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针对举报人举报当事人销售三无膏药一事,现场未发现“黑膏药”,未发现制作膏药的设施设备、物料和纱布等耗材,举报人提供的膏药付款记录,付款给李笑银个人微信,并未付款给当事人,李笑银并非当事人店内员工,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系统内无膏药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三无膏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