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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立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元贵注册资本:15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4MABUU1473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城区创业路(原麻船路1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6〕42号
2026年7月9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柏仲刚、李洁、程联君在向麻栗坡县立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元贵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证号:25110430001、25110430054、25110430013)并说明来意后,在其全程陪同下,对该公司燃油加油机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1.该公司正在营业,持有《营业执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正在使用的税控燃油加油机,{4#机13号枪、14号枪(92#汽油)、15号枪、16号枪(95#汽油);(苏)制00000452号;产品型号:AS42A;流量范围:(5-50)L/min;防暴合格证书:0QR15.3020;最小被测量;5L;进油口真空度;≧54kpa;最大允许误差:±0.30%;出厂编号:1611360;制造日期:16年11月;国家标准:GB/T9081-2008;生产厂家: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制造;2#机7号枪(92#汽油)、8号枪(92#汽油);(苏)制00000452号;产品型号:AS42A;流量范围:(5-50)L/min;防暴合格证书:0QR15.3020;最小被测量;5L;进油口真空度;≧54kpa;最大允许误差:±0.30%;出厂编号:1611359;制造日期:16年11月;国家标准:GB/T9081-2008;生产厂家: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用于贸易结算且正常使用的上述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共6把加油枪{(4#机13号枪、14号枪(92#汽油)、15号枪、16号枪(95#汽油);2#机7号枪、8号枪(92#汽油)}的强制检定证书,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上述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的机身贴有标识为“检定合格;器具名称:燃油加油机;11611359-4、11361-5、1611360-8;检定日期:2025年11月10日;检定有效期:2026年5月9日”的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4页、《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1份10页18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元贵对整个检查过程未提出异议,并签字认可。期间,为制止危害,保存证据,执法人员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对上述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麻市监强制〔2026〕7-2号)及《财物清单》(编号﹝2026﹞7-2号)。据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即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的行为。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 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就相关事项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元贵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5页、《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7页7帧,并由陈元贵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3日,为便于检验机构对涉案燃油加油机进行检定,经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同意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麻市监解强〔2026〕7-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7-2号)并送达当事人。 2026年7月27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了编号为26023279-004、426023279-007、426023279-008的《检定证书》,显示上述产品编号为:1161360、1161359的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共6把加油枪经现场检定,符合JJG443-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燃油加油机(试行)》的要求,检定结论:合格。同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2台产品编号为:1161360、1161359的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共6把加油枪。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一直在麻栗坡县城区创业路(原麻船路110号)从事成品油、柴油零售活动至今。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产品编号为:1161360、1161359的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共6把加油枪{4#机13号枪、14号枪(92#汽油)15、16(95#汽油);2#机7号枪(92#汽油)、8号枪(92#汽油)}进行了检定,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7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共6把加油枪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未及时对上述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强制检定。2026年7月27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了编号为:26023279-004、426023279-007、426023279-008的《检定证书》,检定结论:合格,证实了产品编号为:1161360、1161359的2台燃油加油机属于合格产品。2026年5月10日至2026年7月
鉴于该案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检定报告》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和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从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等方面,建议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2026年9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文麻罚告〔2026〕39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属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的行为。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陆佰元整(¥600.00元)。
6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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