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西溪花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CJ4W0T2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花城2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4﹞34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小茗同学” 在超过保质期前销售11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2瓶,库存2瓶(已被我局依法查获扣押),超过保质期产品货值19.6元,违法所得1.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茗同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茗同学”2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捌角(1.80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零壹元捌角(1501.8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茗同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茗同学”2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捌角(1.80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零壹元捌角(1501.8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