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苗爱英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苗爱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BB398X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建华区建华乡黎明村(齐齐哈尔恒腾储运有限公司院内恒腾物流园区院内出口门卫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4]54号
2024年4月23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华区建华乡黎明村(齐齐哈尔恒腾储运有限公司院内恒腾物流园区院内出口门卫1号商服)的建华区苗爱英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请示局领导,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证:建华区市场局的执法人员曾于2024年4月15日对建华区苗爱英食品超市落实“两个责任”督导中,当事人有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2024年4月23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再次对建华区苗爱英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登记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述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
5、建华区苗爱英食品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明;
6、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警告#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