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雷蒙大药房第一百四十二连锁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鸿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MA0N834D1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街道桃花源西侧14栋1-109、1-110号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5﹞76号
经查,上述药品是赤峰雷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11日和2023年04月04日配送的。当事人共购进替米沙坦片5盒,销售3盒,剩余2盒;购进宫炎康颗粒2盒,销售1盒,剩余1盒;替米沙坦片销售价格是45.00元/盒,购进价格是14.50元/盒,货值金额90.00元;宫炎康颗粒销售价格是48.00元/盒,购进价格是15.40元/盒,货值金额48.00元;货值金额合计138.00元。当事人提供了电子系统中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库存数量的查询信息,但未提供全部销售记录。当事人自述,因疏忽大意,未及时清理上述药品且因为电脑出现故障,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和处方,但可以提供销售小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清单以及发票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