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巢守轩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054445048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东侧华阳高层公寓商住楼40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6
(2021)赣0203民初1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支公司,刘**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9
2021-03-25
(2021)赣0203民初1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816.78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4
2016-11-14
(2016)赣02民终552号
劳动争议
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7
2016-07-20
(2015)珠民一初字第840号
劳动争议
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7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价处罚﹝2023﹞1号
2023年4月2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维也纳酒店(景德镇人民广场店)进行执法检查。结合现场检查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发现该酒店在手机APP“携程旅行”平台上,多款房型存在划线价格与标价进行价格比较的情况,而被比较的价格也就是划线价格是当事人根据标价和预设折扣进行反推演算得出的。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2023年5月19日经市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于2023年9月1日查清违法事实并予以调查终结。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店长王通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陈述了相关违法事实。经调查确认,维也纳酒店(景德镇人民广场店)由景德镇市轶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该酒店在手机APP“携程旅行”平台上名称为维也纳酒店(景德镇人民广场店),当事人“五一劳动节”假日期间在“携程网”平台推出的出租的客房价格存在两种价格形式,一种为划线价格(被比较价格),一种为客户订房实际应支付的价格。当事人在“携程网”平台上出租的所有客房类型均是由该平台提供的商家后台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出价的。依次流程为:“管理系统”→“房价房态”→“房价维护”,当事人在“房价维护”页面中可以勾选房型进行出价,勾选想要进行出价的房型之后会出现“卖价”和“底价”字样一栏,“卖价”是指在“携程网”平台前端上显示的对应勾选房型的划线价格(被比较价格),由当事人手动输入,而“底价”是指对应勾选房型在“卖价”栏中输入价格后的基础上扣除“携程网”平台抽取15%佣金比例自动得出的,该“底价”一栏不能手动输入,并且这个“底价”只会在商家后台管理系统中显示,并不是“携程网”平台前端显示的用户实际支付价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办案人员查明,在“五一劳动节”假日期间,其经营的酒店未售罄房型在“携程网”前端页面均会标注显示两种价格形式(划线价格和客户订房实际应支付的价格),例:房型为豪华双床房劳动节假日期间的划线价格为1422元,客户订房实际应支付的价格为980元,且当事人陈述上述房型劳动节假日期间的划线价格(1422元)在之前没有实际成交过。由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虚假价格比较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后当事人立刻认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行为,并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希望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经过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打印了相关证明材料。
1.警告; 2.处以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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