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盛世康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杏树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BYALL7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杏树朝鲜族乡杏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51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药品时不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凭证,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采购药品时不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凭证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时不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凭证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份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授权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经营者配合本局调查;
7、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情况。
当事人采购药品时不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凭证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问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100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2
勃市监处罚﹝2023﹞29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地塞米松片”(规格:0.75mg*100片,生产企业: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7.10)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份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我局给予警告,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授权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经营者配合本局调查; 8、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情况。
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00元。
7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