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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朗润园一亩田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一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CUAC8C2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治丰街与安北路交汇处朗润园五区S1栋一层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021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开始经营临河区朗润园一亩田生活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销售。2025年5月26日,我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内容为消费者姜某于2025年5月24日在临河区朗润园一亩田生活超市购买了1袋粗粮小米饼,价格为4.8元,食用时闻到味道发酸,部分有发霉现象。我所检查人员根据其反映的内容于2025年5月26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以上批次小米饼已全部销售,已无库存。经该超市店长对消费者所提供的小米饼照片以及购物小票现场确认,属该超市所售。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当日的16时02分、17时32分、17时53分和2025年5月29日的9时06分通过电话进行调解,分别听取双方陈述以及消费者赔偿诉求,经过协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责任认定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能成功。以上小米饼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从内蒙古食来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30袋,每袋进价4元,销售价4.8元。当事人在采购小米饼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索要了进货发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小米饼的照片显示,标签中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保质期5天、保存方式:开袋即食,置于阴凉干燥处,可保鲜或冷藏保存、生产厂名:内蒙古食来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恒远食品加工园区C5-01号。当事人口述,2025年5月22日进货当天一位老顾客一次购买了26袋,另外3袋也是进货当天销售的,顾客未反映存在发霉变质情况,剩下的1袋是投诉人于2025年5月24日所购买的。造成保质期内出现霉斑的主要原因是新雇店员没有及时置于阴凉干燥处,存储条件不当造成。上述由当事人口述获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2
巴临市监曙处罚〔2024〕045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开始经营临河区朗润园一亩田生活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销售。2024年7月5日10时20分,我所检查人员在临狼路大兰庙桥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柜台上面摆放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五香鹌鹑蛋”,数量为5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5日、保质期:夏天冷藏5天、重量:0.35kg、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五香鹌鹑蛋”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送货车上购进的 ,每袋进价8元钱,销售价10元钱。当事人在明知道对方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和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28日开始购进“五香鹌鹑蛋”进行售卖,每日购进10袋。2024年7月5日查获当天购进10袋,销售了5袋,还剩5袋摆放于货架,货值共计50元钱。
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4-07-16
3
巴临市监处罚〔2024〕045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开始经营临河区朗润园一亩田生活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销售。2024年7月5日10时20分,我所检查人员在临狼路大兰庙桥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柜台上面摆放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五香鹌鹑蛋”,数量为5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5日、保质期:夏天冷藏5天、重量:0.35kg、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五香鹌鹑蛋”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送货车上购进的 ,每袋进价8元钱,销售价10元钱。当事人在明知道对方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和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28日开始购进“五香鹌鹑蛋”进行售卖,每日购进10袋。2024年7月5日查获当天购进10袋,货值共计100元,销售了5袋,还剩5袋摆放于货架。上述由当事人口述获得。
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的情形。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