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澜熙智能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心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E06J3P0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文笔街道工业大道004、005、0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5]12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做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2.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市监特令〔2025〕第0916-1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3. 2025年9月28日、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22日,分别对三穗县澜熙智能酒店经营者吴心语、电梯安装单位贵州奥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毛艳、穗县澜熙智能酒店004号房主欧雪平做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酒店2025年2月至2025年8月的营业流水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房主和当事人约定房屋的使用权归当事人所有,电梯的维护修理费用在甲方未入住前由当事人全额支付的事实;
6.当事人申请检验回执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7.三穗县澜熙智能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吴心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市监罚告〔2025〕第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