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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王磊牛羊肉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1028MA0DUR0H5X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四村(北新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廊罚〔2023〕13102823000029号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
1、没收违法所得925.4元;2、罚款378951.3元。
378951.30元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2
冀市监廊处〔2023〕13102823000029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王磊牛羊肉销售部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牛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2021 年4 月 29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情形给予处罚。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 19.5 倍罚款,综上所述,拟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25.4元;2、罚款378951.3元。
没收违法所得0.09254万元,罚款37.89513万元
378951.30元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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