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鑫明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新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1R22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步行街B2-2栋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503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名称“名蔻橄榄润肤蜜”生产方: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33,净含量:120m1.执行标准:GB/T29665(O/W)、由于当事人经营不当,该化妆品产品名称标签有手写价格涂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该批次“名蔻橄榄润肤蜜”检验合格,保质期至2027年3月15日,不影响“名蔻橄榄润肤蜜”质量安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正常营业。
3、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名蔻橄榄润肤蜜”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供货商、生产厂家主体资格,证明该批次化妆品检验合格;
6、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
7、现场照片、门面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8、实物照片,证明“名蔻橄榄润肤蜜”标签存在瑕疵;
9、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