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泌阳县明视康眼镜加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森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6MA9KR2MUX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杨集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泌市监处罚﹝2023﹞111号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后能够认识到错误,立即改正,当事人虽然违法经营,但是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638元,不足1万元,目前尚未发现危害后果。当事人以上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考量因素:……(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对当事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净含量:500mL)4盒、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20mL)5盒、“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 ”(500毫升) 7盒、“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20毫升) 7盒、“海俪恩软性亲水接触镜”5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叁元五角; 三、处罚款贰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贰万零贰佰伍拾叁元五角,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