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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欧泊美容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思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1MA2E1Q32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公路105号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3〕341号
经查明:2023年6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款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1、“HK麦角硫因洁颜乳”,注册人/生产企业:煜航药业(广东)有限公司,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20202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5066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507,生产批号:22050803;2、“歌曼丽草本调养粉(3号)”四包,委托方:歌曼丽(苏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38,其中两包的生产日期为2021/04/10,另两包的生产日期为2021/05/05,保质期为24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截止到询问调查之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HK麦角硫因洁颜乳”的进货台账,但无法提供歌曼丽草本调养粉(3号)的进货单据。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歌曼丽草本调养粉(3号)的价格为100元/包,但不单独对外销售,在对外提供美容服务时才会使用该款化妆品,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涉案货值为4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四包;2、罚款1500元。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减轻处罚: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扣押的四包化妆品;3、罚款2000元(贰仟元)。
2000.00元
-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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