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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林维礁早餐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维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C1W020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金钗街376号一层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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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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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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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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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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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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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190号
经查明:当事人龙港市林某某早餐店,在经营场所龙港市金钗街***号一层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为35平方米,属于小餐饮店,由林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共同经营。在2023年4月11日营业期间,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312,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不合格油条检验报告,现场无该批次油条留存,已销售过往消费者,无法召回。经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涉案油条是1名50多岁男性(名字、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在2023年4月11日早上送到店里的,当天购进油条数量11根,购进价计10元,我局抽检人员购买9根油条支付费用,1.5元/根,计13.5 元,另2根油条在被抽检之前就已销售完毕,1.5元/根,计3元,都是用现金支付的,违法所得共计16.5元。因当事人无法说明油条供货商信息,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单据,本局无法对不合格油条进行溯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条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油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给予警告;二、处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共计罚没款3316.5元,上缴财政。
33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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