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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蓓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M1G5P0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老乌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3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夏县人民法院
2
2025-08-19
(2025)陕0103民初2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中升景源矿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泰盛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贵合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泰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黔0524民初6698号
劳动争议
蔡**
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4-10-29
(2024)黔0524民初6692号
劳动争议
常**
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19
2025-08-19
(2025)陕0103民初2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泰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1-19
2025-08-19
(2025)陕0103民初2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泰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9687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2-17
2025-08-15
(2025)冀0528执恢37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1-27
2025-09-18
(2025)黔0524执1445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王慧;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5
2025-09-08
2025-06-12
(2025)黔0524民初4141号
劳动争议
王**、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6146.58元
民事案件
6
2025-06-17
2025-06-10
(2025)陕01民辖终5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XX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XX景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XX煤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25-04-24
2025-03-17
(2025)陕0103执保1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4〕65、〔2024〕65-1、〔2024〕65-2、〔2024〕65-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织金县能源局于2024年4月8日、15日向永安煤矿发布《关于永安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提示单》,指出“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为复合型顶板,存在厚度约2m的泥岩+泥质粉砂岩+夹石灰岩,顶板破碎,存在掘进过程中支护不到位造成顶板大面积冒落伤人的风险”,煤矿收悉后于2024年4月18日编制了《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化起镇永安煤矿2024年4月18日风险研判中、高风险台账》,该台账中针对上述风险制定了“定期观测安设的顶板离层监测仪,出现异常的要立即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严格按照要求安设矿压监测系统”等6条管控措施,未结合使用综掘机出渣会扰动高冒区顶板垮落的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即制定的措施无预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完全属于防顶板垮落风险的相应管控措施,导致4月30日采用综掘机出渣,工作面受综掘机扰动高冒区内顶板垮落,排出高冒区瓦斯并发生瓦斯超限(监测到超限的甲烷传感器为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甲烷T1,超限时间自4月30日17时20分33秒始,超限最大浓度1.97%);2.提供虚假情况。根据煤矿提供的2024年4月23-26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和永安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五落实”台账显示,2024年4月27日,机电副科长田江博对排查出的机电运输问题中第2、7条隐患验收合格,上述隐患问题均存在于井下现场,查看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应日期无田江博入井到10403运输巷及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轨迹;3.截至2024年5月3日现场检查时,已进入雨季,煤矿尚未开展1次联合排水试验,即2024年雨季前煤矿未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4.煤矿在用的45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至5月2日调校周期已超过15天,未及时进行调校;5.煤矿未对下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1)现场检查时,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二运段下方、110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煤矸堆积,摩擦底皮带,未定期检查并清理;(2)现场检查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时,拉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急停拉线,铸铁急停保护装置失效,装置失修;拉拽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段急停拉线,对位急停保护装置卡位不可靠,动作不灵敏,装置失修;6.未按规定悬挂一氧化碳传感器。现场检查时,13回风斜巷内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下风侧10~15m处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顶梁)500mm,大于300mm;7.11001综采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第40#综采液压支架接顶不实;8.煤矿未在主井底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设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实际安设在从动滚筒上方;9.13回风斜巷内安设的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带式输送机机尾均未加装防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及悬挂警示牌;10.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0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相邻支架不得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现场检查时,第48#液压支架压力表显
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2.鉴于煤矿系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9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对矿长蒲拴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对机电副科长田江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且存在45台设备未定期检测,违法案值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5.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不符合行业标准,且第(2)项违法行为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7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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