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蓓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M1G5P0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老乌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3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安瑞风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夏县人民法院
2
2025-08-19
(2025)陕0103民初2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中升景源矿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泰盛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贵合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泰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黔0524民初6698号
劳动争议
蔡**
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4-10-29
(2024)黔0524民初6692号
劳动争议
常**
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111号
1.煤矿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2.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的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3.布置在M4突出煤层中的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刮板输送机道,未设逆向隔断装置;4.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①《104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250mm,现场检查时,104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3根锚索外露长度为450mm,大于作业规程规定;②11002切眼(11002运输巷侧)掘进工作面局扇供风风筒未按照作业规程管理,现场检查时风筒有3处地点漏风;③11001采煤工作面上出口往外50米段回风巷无水沟,不符合110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5.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外段使用防爆柴油机单轨吊机车运输,多处地段顶板淋水,没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1.煤矿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2.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的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3.布置在M4突出煤层中的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刮板输送机道,未设逆向隔断装置;4.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①《104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250mm,现场检查时,104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3根锚索外露长度为450mm,大于作业规程规定;②11002切眼(11002运输巷侧)掘进工作面局扇供风风筒未按照作业规程管理,现场检查时风筒有3处地点漏风;③11001采煤工作面上出口往外50米段回风巷无水沟,不符合1100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5.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外段使用防爆柴油机单轨吊机车运输,多处地段顶板淋水,没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分别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四十二条之4,该隐患属第三阶次,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拾柒万元整(¥170,000.00),
29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9-19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99、﹝2024﹞99-1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违章作业:(1)视频显示7月1日夜班,11002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停止作业之后,综掘机切割头未落到浮煤上;(2)视频显示7月1日夜班,11002回风切眼掘进工作面支护时,有工人站在没有支护的顶板下方挂网,空顶作业;2.现场检查时,11001采面五部皮带机机头防跑偏装置距托辊端部边缘达100mm,不符合要求。
1.鉴于系煤矿掘进机司机特作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蒲栓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2.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对矿长蒲栓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8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04
3
黔〔织能〕煤安罚〔2024〕65、〔2024〕65-1、〔2024〕65-2、〔2024〕65-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织金县能源局于2024年4月8日、15日向永安煤矿发布《关于永安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提示单》,指出“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为复合型顶板,存在厚度约2m的泥岩+泥质粉砂岩+夹石灰岩,顶板破碎,存在掘进过程中支护不到位造成顶板大面积冒落伤人的风险”,煤矿收悉后于2024年4月18日编制了《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化起镇永安煤矿2024年4月18日风险研判中、高风险台账》,该台账中针对上述风险制定了“定期观测安设的顶板离层监测仪,出现异常的要立即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严格按照要求安设矿压监测系统”等6条管控措施,未结合使用综掘机出渣会扰动高冒区顶板垮落的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即制定的措施无预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完全属于防顶板垮落风险的相应管控措施,导致4月30日采用综掘机出渣,工作面受综掘机扰动高冒区内顶板垮落,排出高冒区瓦斯并发生瓦斯超限(监测到超限的甲烷传感器为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甲烷T1,超限时间自4月30日17时20分33秒始,超限最大浓度1.97%);2.提供虚假情况。根据煤矿提供的2024年4月23-26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和永安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五落实”台账显示,2024年4月27日,机电副科长田江博对排查出的机电运输问题中第2、7条隐患验收合格,上述隐患问题均存在于井下现场,查看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应日期无田江博入井到10403运输巷及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轨迹;3.截至2024年5月3日现场检查时,已进入雨季,煤矿尚未开展1次联合排水试验,即2024年雨季前煤矿未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4.煤矿在用的45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至5月2日调校周期已超过15天,未及时进行调校;5.煤矿未对下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1)现场检查时,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二运段下方、110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煤矸堆积,摩擦底皮带,未定期检查并清理;(2)现场检查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时,拉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急停拉线,铸铁急停保护装置失效,装置失修;拉拽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段急停拉线,对位急停保护装置卡位不可靠,动作不灵敏,装置失修;6.未按规定悬挂一氧化碳传感器。现场检查时,13回风斜巷内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下风侧10~15m处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顶梁)500mm,大于300mm;7.11001综采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第40#综采液压支架接顶不实;8.煤矿未在主井底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设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实际安设在从动滚筒上方;9.13回风斜巷内安设的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带式输送机机尾均未加装防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及悬挂警示牌;10.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0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相邻支架不得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现场检查时,第48#液压支架压力表显
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2.鉴于煤矿系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9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对矿长蒲拴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对机电副科长田江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且存在45台设备未定期检测,违法案值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5.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不符合行业标准,且第(2)项违法行为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7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10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65、﹝2024﹞65-1、﹝2024﹞65-2、﹝2024﹞65-3、﹝2024﹞65-4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织金县能源局于2024年4月8日、15日向永安煤矿发布《关于永安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提示单》,指出“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为复合型顶板,存在厚度约2m的泥岩+泥质粉砂岩+夹石灰岩,顶板破碎,存在掘进过程中支护不到位造成顶板大面积冒落伤人的风险”,煤矿收悉后于2024年4月18日编制了《贵州国源永安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化起镇永安煤矿2024年4月18日风险研判中、高风险台账》,该台账中针对上述风险制定了“定期观测安设的顶板离层监测仪,出现异常的要立即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并严格按照要求安设矿压监测系统”等6条管控措施,未结合使用综掘机出渣会扰动高冒区顶板垮落的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即制定的措施无预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完全属于防顶板垮落风险的相应管控措施,导致4月30日采用综掘机出渣,工作面受综掘机扰动高冒区内顶板垮落,排出高冒区瓦斯并发生瓦斯超限(监测到超限的甲烷传感器为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甲烷T1,超限时间自4月30日17时20分33秒始,超限最大浓度1.97%);2.提供虚假情况。根据煤矿提供的2024年4月23-26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和永安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五落实”台账显示,2024年4月27日,机电副科长田江博对排查出的机电运输问题中第2、7条隐患验收合格,上述隐患问题均存在于井下现场,查看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应日期无田江博入井到10403运输巷及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轨迹;3.截至2024年5月3日现场检查时,已进入雨季,煤矿尚未开展1次联合排水试验,即2024年雨季前煤矿未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4.煤矿在用的45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至5月2日调校周期已超过15天,未及时进行调校;5.煤矿未对下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1)现场检查时,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二运段下方、110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煤矸堆积,摩擦底皮带,未定期检查并清理;(2)现场检查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时,拉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段急停拉线,铸铁急停保护装置失效,装置失修;拉拽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段急停拉线,对位急停保护装置卡位不可靠,动作不灵敏,装置失修;6.未按规定悬挂一氧化碳传感器。现场检查时,13回风斜巷内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下风侧10~15m处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顶梁)500mm,大于300mm;7.11001综采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第40#综采液压支架接顶不实;8.煤矿未在主井底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设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实际安设在从动滚筒上方;9.13回风斜巷内安设的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11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带式输送机机尾均未加装防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及悬挂警示牌;10.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110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修编)》规定,“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相邻支架不得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现场检查时,第48#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初撑力为22MPa,第40#-41#综采液压支架架间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实际顶梁侧护板前段完全错开;(2)现场检查时查看《11002回风巷安全员交接班记录》,2024年4月30日夜班扫顶高1.8m,长1.6m,早班进尺两排,安全员未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等记录,未执行前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3)10403回风巷处理冒顶时无公司驻矿人员现场盯守,10403回风巷处理冒顶工作时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查看视频:2024年4月30日早班出班时间为14时58分,进班时间为15时54分,与《10403回风巷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中“每班必须有公司驻矿管理人员和跟班矿领导现场盯守”的规定不符;(4)《10403回风巷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在高冒区安装至少2趟φ100PVC筛管(间隔5m)伸向高冒区顶板部和只能使用风镐、洋镐、铁锹等工具进行除渣,4月30日煤矿在组织10403回风巷冒顶处理时未将φ100PVC筛管(间隔5m)伸向高冒区顶板部,违章使用综掘机除渣,受综掘机除渣扰动影响,高冒区顶板再次垮落压出高冒区内积聚瓦斯导致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97%;11.工作面采掘作业前,未按抽采设计进行瓦斯抽采治理并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煤矿于2023年10月13日编制了《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明确钻孔有效抽采半径为2m,设计施工25个瓦斯抽采钻孔,预抽时间为18.5天。2024年3月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织金办事处对永安
1.鉴于煤矿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2.鉴于煤矿系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9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对矿长蒲拴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对机电副科长田江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且存在45台设备未定期检测,违法案值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5.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不符合行业标准,且第(2)项违法行为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6.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7.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8.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9.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10.鉴于煤矿存在违反规程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11.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对矿长蒲拴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总工程师周瑞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12.鉴于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对矿长蒲拴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对地测副总工程师郑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37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10
5
2024-28、2024-28-1、2024-28-2
1.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检查发现纪德三冒名佩戴煤矿采煤队班长纪德超人员位置监测识别卡入井到井下材料库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识别检测出该问题;2.煤矿采煤队长擅自安排未办理入职和购买工伤保险的纪德三入井到井下材料库进行清点、整理工作,生产副矿长未及时排查发现该行为并制止、纠正。
1.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13,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生产副矿长郑武、采煤队长纪德军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生产副矿长郑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采煤队长纪德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对生产副矿长郑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采煤队长纪德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2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3-18
6
2023-192、2023-192-1
1.煤矿未针对11001综采工作面正常推采后管理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的情况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3年11月3日中班11001综采工作面正常推采3m后,煤矿未针对该工作面推采后回风隅角处易积聚瓦斯导致超限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及管控,未及时将采空区侧的甲烷传感器T0及时按规定移动到距切顶线小于1m的位置,2023年11月3日因地面瓦斯抽放泵变频柜欠压保护导致煤矿高低负压瓦斯泵同时停抽约3分钟,采空区侧未及时向前移动的隔离墙外(支架尾部)顶板垮落积聚的瓦斯瞬间涌出,造成正吊挂在采空区侧的甲烷传感器T0于22时23分19秒至22时24分03秒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为1.49%,报警累计时长1分02秒;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①110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现场未按《110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施工,检查时发现固定前探梁的吊环不足3个,前探梁上使用的木板未用木锲与顶板接实,巷道施工的部分锚索外露长度大于250mm;②煤矿未按制订的《瓦斯抽采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工作,现场对110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高负压抽采管路支管第三单元进行瓦斯抽采参数检测,人工检测标况流量为3m³/min,但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显示标况流量为0m³/min;现场对110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第四组高位钻孔进行瓦斯抽采参数检测,4-1号孔瓦斯浓度为0%,煤矿定期检测抽采参数时4-1号孔瓦斯浓度也为0%,煤矿未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现场检查时11001综采工作面第21、25号液压支架未接顶;4.安全设备的安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2回风斜巷使用耙装机出渣,钢丝绳绳头系在提升物料装置耙斗上,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且没有使用特备的容卡绳连接;(2)现场在1040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位置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实测浓度为0.12%,T1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为0.01%,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煤矿未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5.煤矿未对2023年11月3日中班在11001综采工作面上岗作业的瓦斯检查员杨佳武、拉架工王红江进行《11001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培训学习,二人均不熟悉11001综采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的监测监控管理及液压支架移架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能掌握该工作面作业期间岗位操作技能。
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对矿长杨大礼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有 3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17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1-29
7
2023-134、2023-134-1、2023-134-2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未查明矿井井田范围内采空区面积、积水等情况。永安煤矿现11001采面上覆M5煤层被原永安煤矿开采,缺乏相关资料,煤矿未查清该采空区面积、积水等情况;(2)矿井联合排水试验未验证排水管路能力,对水仓实际容量未验证,仅验证主排水水泵供电一趟回路的可靠性;(3)检查2023年4月28日、7月27日停送电工作票,未载明工作票的内容,且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2023年7月27日、7月28日、8月2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5)未按设计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6)未按规定每周对封闭的采空区开展气样分析并建立台账;(7)11002运输巷迎头地质钻上部锚网断开,悬矸未处理,临时支护未接顶、备实;巷道多处有浮矸未清理;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矿井每天未按要求对井下局部通风机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2)空气压缩机房安装的压力表没有定期校准,压力表检测周期为6个月,矿方提供的最近两次的检查报告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2023年4月12日;(3)接地电阻值的遥测未全覆盖全矿井的电气设备,如10KV变电所的两个进线回路的电杆没有遥测接地电阻值且部分电杆没有接地极;3.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编制的《2023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缺少部分内容,没有对煤与瓦斯突出、放炮、施钻、单轨吊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风险等级; 5.11002运输巷迎头地质钻上部锚网断开,悬矸未处理,临时支护未接顶、备实;巷道多处有浮矸未清理
1.经调查核实,煤矿未查明矿井井田范围内采空区面积、积水等情况的违法行为,煤矿已自查并积极组织整改,并且11001采面一直未进行回采作业,鉴于煤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另外系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后按减轻处罚(以一般隐患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对矿长熊福田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周瑞宏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有 3 台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3.裁量后按一般处罚,对矿长熊福田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建立有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该风险辨识,但无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的行政处罚
15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8-31
8
2023-75、2023-75-1
2023年5月25日23时24分至2023年5月26日00时23期间煤矿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立即切断11001补回风巷和11002运输巷电源,值班矿领导未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在主要通风机停风半小时后,井下还有4人。
1.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对矿长熊福田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6-19
9
2023-39、39-1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煤矿未对11001运输巷下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导致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处松动,第2节与第3节风筒连接不牢固。2023年2月24日早班该局部通风机在切换过程中,风压由小突然增大,导致第2节与第3节风筒脱节,工作面停风引起瓦斯积聚,造成11001运输巷下切眼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为1.34%,报警时长2分38秒;2.违章作业。《柴油发电机负荷试运行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机电科负责井上下供电负荷停送电,尽快恢复送电”。2023年3月24日早班,煤矿有计划进行供电线路切换试验,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相互切换,当备用局部通风机切换至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时,机电科未及时送上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电源,导致主、备局部通风机均未运行,时长10分钟;3.11001运输巷下切眼掘进工作面高负压瓦斯抽采管路上安设的CJJ100G型煤矿管道用激光甲烷传感器未定期检测。检查时,该甲烷传感器已于2022年12月8日到期,未重新送资质部门检测;4.五联巷内装有3台电器设备(二部皮带真空开关、一部皮带真空开关、皮带紧张开关),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
1.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2.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矿长熊福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3.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4.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对煤矿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91,000.00),对矿长熊福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16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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