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都匀市申时国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申时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H0D6D3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杨柳街德化村(街上)活动板房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肉类零售。 1.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从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德化村(街上)活动板房5号门面许明翠处购进一批猪肉,运至位于都匀市沙包堡街道德化村(街上)活动板房3号门面内销售。 2.当事人自述购进半头猪总共120斤(含内脏),购进单价9元/斤,现金支付108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分两次销售,第一次销售47斤,销售单价是10元/斤,现金收款470元;第二次销售8.54斤(当事人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自述销售9斤左右),销售单价是11元/斤,微信收款94元,剩余64.19斤猪肉未销售,销售单价是11元/斤。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货值金额为1270.09元(1270.09=470+94+11×64.19),违法所得为64.08〔64.08=(10-9)×47+(11-9)×8.54〕元。 3.该批次猪肉上没有胴体印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被执法人员查获后,现场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将该批次猪肉进行先行处置,当事人了解先行处置的内容及后果,同意将剩余的64.19斤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64.19斤; 2.没收违法所得64.08元; 3.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