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元和资海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金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7MA235FA72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峰汇园一区7幢1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3〕372号
经查: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至当事人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下:“双汇”泡面搭档香肠3根,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6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30g;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1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7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20g;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2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8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20g。
再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销售给举报人1袋超过保质期的加钙脆脆肠,生产日期:2022年9月20日,保质期:120天,销售价4.5元/袋,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至案发,我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双汇”泡面搭档香肠3根,按标价1元/根计算,货值金额3元;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3袋,按标价18.9元/袋计算,货值金额56.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能够查证属实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4.2元,违法所得4.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双汇”泡面搭档香肠3根,净含量:30g;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3袋,净含量:520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2、3两项合计人民币2004.5元,一并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