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塔尔湖镇丰裕小敏综合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振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PY2EP4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丰华村一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008号
当事人自2025年6月20日起未按规定对店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码标价。截至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销售食品脆犀龙烧八爪”(规格:280g/袋;购进数量:70袋、购进价格:5元/袋;售出数量:50袋;售出价格:7元/袋;)、“好欢螺”(规格:400g/袋;购进数量:200袋、购进价格:16元/袋;售出数量:100袋;售出价格:22元/袋;)“李海龙麻辣烫”(规格:500g/袋;购进数量:80袋、购进价格:15元/袋;售出数量:60袋;售出价格:20元/袋;)。到现在销售了共计210袋,共获利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五市监塔处罚〔2024〕47号
当事人销售大黄米锅巴未明码标价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