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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嵩阳镇李力兴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力兴注册资本:1.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M0RH18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西南街农贸市场蔬菜区大棚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4〕161号
当事人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西南街农贸市场大棚60号嵩明县嵩阳镇李力兴蔬菜摊从事蔬菜零售服务。2024年6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嵩明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西南街农贸市场大棚60号嵩明县嵩阳镇李力兴蔬菜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30日,我局收到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ZCJC-TP2406032002针对上述芹菜的电子检验报告。芹菜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66,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4530127713530035),依法告知当事人其销售的芹菜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现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芹菜2024年6月19日从位于嵩阳镇蔬菜批发市场一个农户手里购进(该农户已记忆不清了),购进数量5公斤(抽样当日因抽样量不足,当场从另一零时农户购进2公斤),共购进7公斤,购进单价为3.5元/公斤,(零售价为;5元/公斤),均为现金微信交易,无开具购货发票。上述芹菜于2024年6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1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二、罚款300元。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310.5元。
3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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