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京山市钱场潘氏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平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91Y748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钱场镇汉宜东路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167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从京山供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10吨德福隆?复合肥料,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净含量:40kg、生产日期:2026年1月21日、总养分≥51% N-P2O5-K2O:25-10-16、生产者:湖北楚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本局委托京山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有效五氧化二磷(以P2O5计)的检验结果为7.9%、标准要求为≧8.5%,总养分(N+P2O5+K2O)的检验结果为50%、标准要求为≧51%,检验结论为“来样经检验,依据GB/T 15063-2020标准规定,所检项目有效五氧化二磷、总养分不合格”。经核实,该批次产品进价为2980元/吨,在抽检前销售了1吨,余下9吨在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售完,售价为3150元/吨(126元/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涉案复合肥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单据。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500元,违法所得为17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 ? 2.罚款20000元。 ? 上述罚没款合计21700元。
2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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