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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奋渭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玉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304830388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民广场架空步行街1幢A-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29
(2022)渝0236民初5578号
合同纠纷
重庆环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奋渭贸易有限公司
奉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225号
经查明,2014年4月25日当事人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在奉节县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3月4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当事人分别签订合同,将其开发建设的商业区域的招商运营及物业服务均交由当事人全权负责。随后当事人陆续与入驻区域的商户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区域的入驻商户提供水费、电费的代收代缴服务。区域入驻商户主要业态为一般工商业,其用电类型为一般工商业1-10千伏,每家商户均有单独分电表。上述区域采取转供电的方式,当事人为该区域内的转供电主体。当事人代收代缴电费服务的流程如下:当事人派工作人员每月对区域的入驻商户的电表进行抄表、统计度数;财务人员根据商户电表度数按0.86元/度(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的单价计算商户商铺使用的电费以及按照0.98元/度(2021年12月至2024年7月)的单价计算商户商铺使用的中央空调电费,同时按商户商铺面积收取0.2元/㎡的公摊电费,并制作《X月电费台账》和《空调用电台账》;随后当事人工作人员统计出电梯及景观灯、过道照明、扶梯、车库照明等用电设备的实际用电量后按0.98元/度计算公摊电费(另有6部电梯未安装电表),制作出《X月公摊电费明细》;当事人工作人员将上述台账、表格提交给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给商户并据此收取电费,最后由商户将上述需缴纳的电费转入当事人指定账户。另查明,2021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1、当事人向入驻商户收取各商铺实际使用电费为3484301.3元(扣减其中统计的物业办公室及招商中心电费32057元;扣减重复统计的数据37313.68元),收取的中央空调电费453180.35元,以上收取电费合计3937481.65元(电费单价0.98元/度);2、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景观灯、过道照明、扶梯、车库照明等电费为252253.96元,物业办公室及招商中心电费22360.83元(以每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单价计算);3、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该区域内未安装电表的6部电梯电费,使用电量42336度,按平均电费单价0.74元/度计算,合计电费为31328.64元;4、当事人向入驻商户收取的0.2元/㎡的公摊电费为78433.9元。同时2021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供电企业实际缴纳环彬白帝时代广场区域商业用电电费合计4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2、并处罚款256485.37元(1倍)。
256485.37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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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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