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章望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献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8GD14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田二河镇银河大道北侧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汉川市美信佳日用品商行购进“养元青控油防脱套装”,数量4套,单价68元/套,售价为85元/套,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售2套(其中2025年1月18日销售1套,2026年4月24日销售1套),库存2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55元(85*3=255),违法所得为17元(85-68=17)。
另查明,“养元青控油防脱套装”内包含“养元青头皮护理洗发乳”及“养元青防脱育发液”,当事人提交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中“养元青头皮护理洗发乳”的产品类别为育发类,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70966;“养元青防脱育发液”的产品类别为育发类,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70964。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养元青控油防脱套装”可销售的过渡期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
又查明,“养元青控油防脱套装”的产品包装盒上醒目的标有“控油防脱”字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以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功效宣称分类目录的规定,宣称“防脱发”功效的,应属于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提供了“养元青控油防脱套装”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送货单,销售明细表、汇总表,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向本局提供涉案化妆品的相关合法支出费用的证据,也无缴纳税费的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70966、G20170964的“养元青控油防脱套装”2套;
2、没收违法所得17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汉川市监处罚〔2023〕229号
经查明,我局委托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汉川市田二河镇银河大道销售的“胭脂桂皮”及“八角”进行抽样。经检验判定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其销售“胭脂桂皮、八角”均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4区4栋15号“微微豆制品干货”购进。“八角”进价为32元/斤,售价为65元/斤,进货量为5斤;“胭脂桂皮”进价为15元/斤,售价为19.8元/斤,进货量为3斤。截至立案时,库存为0。该案货值金额为384.4元,违法所得为384.4元。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收违法所得384.4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