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诚恒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国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5MA78ELC07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工业园区规划二路以南、海棠路以西、万花园北路富民巷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15号
(一)增值税问题
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期间,销售红花油、蜂蜜等货物仅对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对其他收入未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导致账载收入与申报收入不符,另你公司2022年代理出口代理费未入账也未申报缴纳税款,以上未申报收入合计9,691,795.64元,其中,2022年2,687,913.74元、2023年2,644,389.18元、2024年4,359,492.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