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明辉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荣凯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CE2QA4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兰溪镇三泉村三泉大道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4〕2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峰商贸商行以5.8元/罐的价格购进24罐上述肉松海苔卷,购进后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糕点食品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8.5元/罐。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货架上摆放的食品,至本局检查时上述涉案肉松海苔卷已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一罐,故货值金额为34元,违法所得8.5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肉松海苔卷3罐;
3、没收违法所得8.5元;
4、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2
浠水市监处罚〔2023〕257号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7月份从浠水县惠鸣商贸有限公司以9元/袋的价格购进“蛋奶西饼”2件(10袋/件),8月份从浠水县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以7元/袋的价格购进“原味小法饼”3件(10袋/件),至我局查获时,以12.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蛋奶西饼”15袋,还剩下5袋;以8.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原味小法饼”18袋,还剩下12袋,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未经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