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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明辉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荣凯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CE2QA4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兰溪镇三泉村三泉大道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5日从武汉保莉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处以19.6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荷兰豆5Kg,销售价格21.6元/Kg。2026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涉案批次荷兰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1.6*5=108元,违法所得为(21.6-19.6)*5=1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19日从鄂州市鄂城区鄂东水果大市场68号的鄂州市鄂城区嘉旺水果批发部处以10.2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小台芒2.632Kg,销售价格13.16元/Kg;于2026年7月19日从武汉保莉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淮山药以9.6元/Kg的价格购进3Kg,销售价格11.6元/Kg。202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涉案批次小台芒、淮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3.16*2.632+11.6*3=69.44元,违法所得为(13.16-10.2)*2.632+(11.6-9.6)*3=13.79元。货值金额共计108+69.44=177.44元,违法所得共计10+13.79=23.79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荷兰豆、小台芒及淮山药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79元,罚款16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523.79元。
165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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