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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玉利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玉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7MA6MW9X07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商贸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沧处罚〔2026〕3号
经调查确认,沧源玉利商店食品销售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有效排查,导致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下架处理,仍在门店待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经营者陈玉梅、查阅相关进货及销售记录等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证实了该店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5)2008号);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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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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