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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华瑞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新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2MA4F3Q3C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光彩物流园S19-10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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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221号
现已查明:1.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系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一家卖工程机械的店购入的,购置费用7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名称:叉轧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量:3800kg,空载最大起升高度:4000mm,自重:5265kg,设备型号与规格:CPCD型3.8t及以下,制造日期:2022年3月8日,产品编号:C22038507340,制造单位名称: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龙工大道1号,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A12-2026)。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期间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2.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西)市监特令〔2026〕第14号《郧西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直至检验合格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2026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监察指令书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上述上述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3.2026年7月9日,当事人上述特种设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使用未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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