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梓豪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君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ECCEYP8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幸福街道安西村西南方向630处(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57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梓豪食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3MAECCEYP80;负责人:陶君洋(身份证号:230182198811254215);营业场所:哈尔滨市双城区幸福街道安西村西南方向630处;成立日期:2025年02月27日;电话:1577675088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26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幸福所在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哈尔滨市双城区幸福街道安西村哈尔滨市双城区梓豪食品加工厂在生产经营红肠、风干肠。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工厂区域内未发现红肠等熟食制品,现场内有工人在对红肠生产设备进行清理,现场检查发现有熟食店订货单据,订货单据内容包括:红肠、风干肠的订货数量、价格等信息,现场发现用于灌制红肠、风干肠的机器一台,盛装肉类的塑料槽两个,在室外有用于熏制的红砖熏制炉一个,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红肠、风干肠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红肠156.05公斤,风干肠共计59.94公斤,红肠40元/公斤,风干肠70元/公斤,货值金额壹万零肆百伍拾肆元整(10,454元)。所生产的红肠、风干肠均销往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哈熟食店和哈尔滨市双城区哈双堡熟食店。生产红肠、风干肠的主要原料为猪肉、肠衣及复配水分保持剂,当事人可以提供主要原料的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监测合格报告、猪肉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证明等进货查验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事实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认定货值金额壹万零肆百伍拾肆元整(10,454元),违法所得壹万零肆百伍拾肆元整(10,4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肉灌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证据四:订货单据六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肉灌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
证据五:健康证及持证人身份证各两份。证明当事人员工的体检健康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肉灌制品用工具、设备情况。
证据七:顺平县振源肠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盐渍猪肠衣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辽宁贵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复配水分保持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货主宋慧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肆仟五佰四十元整(104,54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肆百伍拾肆元整(10,454元)。
累计罚没款金额:拾壹万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整(114,994元)
三、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灌肠机一台,盛装原料的塑料槽两个。
104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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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