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天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C2H7DB5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大道与申公路交汇处7幢1单元3层03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明,当事人违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中“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之间,对当事人管理的绿林世纪广场18户商铺收取电费和物业费后,存在如下违规收费问题:1、分别按当月电量的5%、7%收取电损费用,计收电损费用208970.31元;2、提高供电部门结算电价0.0139元-0.1633元/千瓦时,计1475032.4千瓦时,多收电费55963元;3、提高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执行3.4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40元),实际执行3.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多收0.2元,计47995.1立方米,多收水费9599.02元。以上合计多收费用274532.3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收取电损费用、提高供电部门结算电价多收费用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649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提高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多收费用的行为作出罚款959.9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7453.23元。
27453.23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2
京消行罚决字﹝2024﹞第0075号
2024年8月23日,我大队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大道与申公路交汇处的京山市绿林世纪广场进行进行检查时,发现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的京山市绿林世纪广场存在:1.地下一层配电房内的JDS型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过期,未及时更换。2.地下一层多个常闭式防火门未设“常闭式标识“、闭门器缺失损坏;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中级证上岗;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点及屏蔽点未及时维护;5.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控制器备用电故障;6.一楼电梯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违规设为电动缩拉门。大队责令其于2024年11月23日前整改完毕。限时期满后,我大队于2024年11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的第2条已整改完毕,其负责的第1、3、4、5条均未整改。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98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消限字〔2024〕第036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1321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4年8月23日,我大队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大道与申公路交汇处的京山市绿林世纪广场进行进行检查时,发现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的京山市绿林世纪广场存在:1.地下一层配电房内的JDS型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过期,未及时更换。2.地下一层多个常闭式防火门未设“常闭式标识“、闭门器缺失损坏;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中级证上岗;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点及屏蔽点未及时维护;5.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控制器备用电故障;6.一楼电梯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违规设为电动缩拉门。大队责令其于2024年11月23日前整改完毕。限时期满后,我大队于2024年11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的第2条已整改完毕,其负责的第1、3、4、5条均未整改。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98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消限字〔2024〕第036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1321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京山市益洁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500.00元
京山市消防救援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