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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大良电动自行车营业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402MA080WGL56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666号新新家园小区一号楼底商8#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邯邯山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2025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对当事人经销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委托第三方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经现场抽样就地检验,型号为TDT7507Z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1日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110801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备样进行复检,仍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将复检《检验报告》(编号:HBJC/20251205002)送达当事人。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共购进型号为TDT7507Z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5辆,进价1000元/辆,金额5000元,现已全部销售,销售价1100元/辆,总额5500元,利润500元。已出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当事人公告召回后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2、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叶有良签字确认的经营者陈利身份证复印件、叶有良身份证复印件件各1份,证明了陈利、叶有良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全部售出,并通知其召回的事实。 4、当事人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召回情况。 5、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叶有良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销的型号为TDT7507Z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抽检、复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5份,证明型号为TDT7507Z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7、《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1108012)及送达回证、复检《检验报告》(编号:HBJC/20251205002)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结果情况。 8、由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了叶有良的委托代理权限。 9、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及附件《情况说明》1份、绿源电动车(山东)有限公司的《整车发货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型号为TDT7507Z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数量及货值金额。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处货值金额1.25倍罚款6875元。
6875.00元
-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