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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路顺加油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俊卿注册资本:3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396434920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张家圪旦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税二稽罚﹝2025﹞35号
(一)增值税你公司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使用实际控制人刘美雄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账号6217370780900045124)及出纳刘翠英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4660520047069)收取销售成品油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未申报含税销售额6,252,379.77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50,499.71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少缴增值税750,499.71元,造成少缴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524.97元。(三)印花税方面发现问题你公司2017年4月至2022年5月存在销售成品油收入5,501,880.06元,以及向东营市海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公司东营市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油款3,508,565.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少缴2017年4月至2022年5月购销合同印花税2,542.3元。(四)个人所得税方面发现问题你公司2017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销售成品油收入5,501,880.06元,加油站四名合伙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作对应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至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26,861.77元。
对于你公司私自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售油款,未申报收入的违法行为,属于采用不列收入、少列收入,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增值税750,499.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24.97元、印花税2,542.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474,340.19元;对于你公司四名合伙人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26,861.77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316,117.06元。综上,对你公司处以罚款790,457.25元。
790457.25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8
2
(准)应急罚﹝2024﹞5号
未按照加油站《加油操作规程》进行加油作业。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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