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大坡镇新兴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山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5C6P5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大坡镇街道星月商贸城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2021号
2023年1月,当事人榆树市大坡镇新兴药店的负责人孙艳荣从药品销售业务员(微信昵称:晶听花开)处购进地西泮片(生产企业: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21749,规格:100片/瓶,批号20220420)20瓶,购进价格为17.00元/瓶,用于销售,上述地西泮片购进金额合计34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地西泮片,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未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等文件,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上述地西泮片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23年6月30日,因孙艳荣涉嫌销售假药罪,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孙艳荣传唤到德惠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孙
艳荣到案后对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于当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德惠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0日对孙艳荣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2月28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将孙艳荣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件材料以及检察意见书移送本局,并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对孙艳荣销售假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局经立案调查取证,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地西泮片后,以20.00元/瓶(0.20元/片)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400.00元。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地西泮片9瓶,当事人及家属自用10瓶零38片,公安机关扣押62片,违法所得合计180.00元。
2023年1月,当事人榆树市大坡镇新兴药店的负责人孙艳荣从药品销售业务员(微信昵称:晶听花开)处购进地西泮片(生产企业: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21749,规格:100片/瓶,批号20220420)20瓶,购进价格为17.00元/瓶,用于销售,上述地西泮片购进金额合计340.00元。上述地西泮片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孙艳荣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3年6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德惠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0日对孙艳荣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2月28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将孙艳荣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件材料以及检察意见书移送本局。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地西泮片后,以20.00元/瓶(0.20元/片)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400.00元。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地西泮片9瓶,自用10瓶零38片,公安机关扣押62片,违法所得合计18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注:涉案违法药品地西泮片62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处理。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80.00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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