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荣锦美辰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訾云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01MA79L8864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7区215栋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三楼客房301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新4301民初23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荣锦美辰物业有限公司
汪**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新4301民初23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荣锦美辰物业有限公司
新疆云雪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卢**,杨**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3
2023-11-24
(2023)新4301民初16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众和为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4
2023-10-30
(2023)新4301民初16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众和为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美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勒泰市市监处罚〔2022〕55号
经查明:2022年6月11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一、分解收费项目、自立名目、重复收费。根据《阿勒泰地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应当通过公共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规定,物业服务费中应当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的费用。2022年6月11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200元/户的标准向296户1楼以上业主收取了电梯包装费,共计59200元,该笔费用主要花费在为电梯内部加装板材保护套,其作用为防止业主装修期间使用电梯运输货物对电梯造成损害,在业主装修结束后该笔费用不予退还,当事人该行为存在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中包含的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的费用进行分解,并自立名目重复收费。 二、以保证金的形式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规定“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2022年6月11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2000元/户的标准向332户业主收取了成品担保金,共计664000元。 2023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阿勒泰市市监责退〔2022〕55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将业主多支付的电梯包装费 59200元、成品担保金664000元,共计723200元退还给业主。2023年3月21日,本局收到当事人《退费情况说明》,当事人提出部分业主不在当地、不便提供银行卡号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费,申请退费期限延期,本局予以延期30日。2023年4月20日,本局收到当事人《退费情况说明》,并以相同原因申情退费期限延期,本局再次予以延期。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交《关于退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已清退业主多支付的价款723200元。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收费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以保证金形式乱收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收费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存在的两种违法行为,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收费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