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东鲍迎宾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桂鸾 | 注册资本:0.008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1MA1MPGCPX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兴化市东鲍迎宾路8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00162号
经查,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当事人负责人罗爱琴通过微信联系陈永桥(已判刑),多次向其低价收购治疗心脑血管类疾病药品(具体药品种类、数量不详),采用购、销均不入账的方式通过当事人住所再次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谋利。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兴市监限提〔2023〕0809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从陈永桥处购买药品的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进及销售的台账,且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无法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货值以五万元计算,违法所得无从计算。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另考虑到药店经营规模较小,事发后当事人意识到自身错误与药店经营管理上的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00元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