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众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2MA7M2NE88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三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右中市监处罚〔2025〕31号
你单位2024年至2025年未对授权人能力进行确定,2025年人员培训计划内容仍包括RB/T214,RB/218内容不能提供2024年2025年人员培训考核评价记录,人员档案中均无2024年、2025年技术考核及考核评价、资格能力确认记录。2025年内审计划、记录均依据RB/T214/RB/T218。2025年内审通知书未加盖公章质量负责人未签字。无2025年管审计划和记录。未提供2024年2025年质量监督、质量控制记录。管理体系多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
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00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兴2222环罚﹝2025﹞13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定。
300000.00元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