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北义城镇坛岭头建斌蔬菜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司建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5MA0H15HK3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泽州县北义城镇坛岭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5〕152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货值金额为6筐×33斤×3.8元=752.4元,违法所得752.4元-6筐×122元=2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当事人的签收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事实存在;
3、《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违法事实存在;
4、当事人提供有鸡蛋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微信支付凭证截图1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抽检不合格鸡蛋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照片4页7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名、按手印、盖章予以认可。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共计2020.4元。
2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