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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明哥快餐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985GP2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乘凉桥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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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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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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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1977号
2023年8月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某哥快餐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8月29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鸡蛋中的“甲硝唑”项目的实测值为257.4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鸡蛋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购进,共购进22kg,进价10元/kg,购进金额220元。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鸡蛋已全部使用完,其中作为抽检商品销售3kg,售价12元/kg,经营额36元,利润6元。因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鸡蛋系当事人用于制作搭配便当的配菜、免费例汤和员工餐使用,且无法区分确认实际使用情况,故实际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不包括作为抽样销售)均无法计算。综合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明显低于一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鸡蛋的有效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鸡蛋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6元,上缴财政;三、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予以警告。以上合计罚没款15006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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