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锅炉配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好学 | 注册资本:14.6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678622591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仁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三稽罚﹝2025﹞151号
你单位接受西安盛丰恒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开具的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06708568-06708575,金额:754,974.37元,税额:128,345.63,价税合计:883,320.00,发票开具内容:阀门、调速电机、自变压器等。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1日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并已进行成本结转。 经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好学与自称为西安盛丰恒远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王世猛签订购销合同,向其采购炉排调速器等货物,以现金支付货款,接受王世猛交来的由西安盛丰恒远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你单位属于从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128,345.63元不予抵扣,应当作转出处理,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增值税128,345.6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984.1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3,850.37元。 4.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566.91元。 5.你单位已将采购的上述货物结转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的上述发票所列金额754,974.37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你单位2017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2,153.08元,本次检查纳税调增754,974.37元,应当计入当期成本的进项转出金额128,345.63元和查补的附加税费15,401.47元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793,380.35元,适用税率为25%,应缴198,345.09元,已缴18,215.31元,少缴180,129.78元。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8,729.8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64,172.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492.1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90,064.89元。
158729.81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12-22
2
西税三稽罚﹝2024﹞97号
你单位接受西安盛丰恒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开具的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06708568-06708575,金额:754,974.37元,税额:128,345.63,价税合计:883,320.00,发票开具内容:阀门、调速电机、自变压器等。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1日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并已进行成本结转。 经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好学与自称为西安盛丰恒远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王世猛签订购销合同,向其采购炉排调速器等货物,以现金支付货款,接受王世猛交来的由西安盛丰恒远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你单位属于从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128,345.63元不予抵扣,应当作转出处理,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增值税128,345.6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984.1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教育费附加3,850.37元。 4.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566.91元。 5.你单位已将采购的上述货物结转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的上述发票所列金额754,974.37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你单位2017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2,153.08元,本次检查纳税调增754,974.37元,应当计入当期成本的进项转出金额128,345.63元和查补的附加税费15,401.47元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793,380.35元,适用税率为25%,应缴198,345.09元,已缴18,215.31元,少缴180,129.78元。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8,729.8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64,172.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492.1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90,064.89元。
158729.81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6-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8-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