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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诺邓镇艾尚堂艾灸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博扬注册资本:3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9MADE9CW41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下坪小区27-F-下坪-3号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云处罚〔2024〕26号
经本局办案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现场核查,现查实,当事人(云龙县诺邓镇艾尚堂艾灸馆)于2024年4月12日开业,主要从事邈艾堂国艾条及等系列产品和紫水晶悬磁托马琳能量坐垫销售。销售方式是通过请顾客进店免费体验,有意愿者购买。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有一张《温馨提示》告示,提示内容中包含“本店产品都是外用艾制品,无任何副作用”的用语。销售的产品紫水晶悬磁托马琳能量坐垫未标注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龙市监责改〔2024〕35号《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内容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经办案人员杨建飞、汤李维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如下决定处罚: 1.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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