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井市林华消防器材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东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17CX465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边州龙井市安民街龙井街100-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从二道区新冠华物资经销处购进消防应急灯(索辉照明)标志灯具,购进25个,进价是15元/个,销售价是20元/个。除抽检过程中以进价购买的2件以外,其余23件已全部售出;2023年6月2日从二道区江邮消防器材经销处购进消防应急灯(明淞)标志灯具,购进5个,进价是15元/个,销售价是20元/个。除抽检过程中以进价购买的2件以外,其余3件已全部售出。这2批次货已全部卖出。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进货凭证(收据)复印件。在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到现场检查时该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已售罄,违法所得为15*4=60元(销售给抽检单位的价格);20*26=520元(销售给个人的价格)共计580元,货值为580元。并且无法召回该批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2个批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基本功能试验(应急工作时间)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标准要求,依据《吉林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3、处货值2.2倍罚款,计1276元。罚没款共计1856元。
1276.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