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玉龙 | 注册资本:14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7104158254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宏业大厦B座五层2、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6
2019-11-28
(2019)青0121民初40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与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01
2019-05-24
(2019)青0105民初19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与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门源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核查,青海联创科技电气电梯有限公司作为门源县人民政府及门源县委办公室的维护保养单位,在2025年12月20日对门源县政府办公楼电梯、门源县委办公室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对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认真查看,便在维护保养记录本上填写了符合维保要求的结论。经现场核实,该电梯地坑环境脏乱;机房卫生未清洁;井道照明设备损坏未达到维保基本要求,且未按规范填写《曳引电梯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检查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份整改完毕,于2025年2月26日完成整改报告,并于2025年3月7日通过微信发送至浩门城西市监所,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进行了现场复查,门源县政府办公楼两部电梯以及门源县委办公楼一部电梯均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维护保养上述3部电梯的年度费用为:门源县政府2部电梯共12000元含检测费1100元,门源县委办公楼1部电梯6500元不含检测费,因此违法所得为:(12000+6500-1100)/24=725元
1、罚款:3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5元;
37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2
阿左市监处罚﹝2025﹞52号
2025年1月16日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维护保养人员刘龙、李发荣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西国际饭店天盛广场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31蒙MB0029(15)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10000.00元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3
西格尔木市监罚字〔2024〕72号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维保单位,有责任履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相关规定,保证电梯在法定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运行。而当事人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规定对特种设备(电梯)进行维保,且当事人所维保的电梯属于公共场所在用电梯,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电梯在定期检验合格有限期内未产生实质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办案人员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认错态度、配合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
拟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上缴国库。
15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