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亚凤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53955338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昌明路2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2025)浙0421民初9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嘉善富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浙0421民初9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嘉善富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3
2025-10-23
(2025)浙0421民初5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嘉善富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4
2025-10-15
(2025)浙0421民初5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嘉善富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5
2025-09-02
(2025)浙0421民初5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嘉善富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6
2025-05-12
(2025)浙0421民初29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嘉善富奥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7
2023-09-13
(2023)浙0421民初3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柴**
嘉善县人民法院
8
2022-04-20
(2022)浙0421民初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鲁**
嘉善县人民法院
9
2019-06-28
(2019)浙01民初855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徐**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6-24
(2019)浙01民初855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徐**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7
2025-04-27
(2025)浙0421民初294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1
2023-03-15
(2023)浙0421执51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华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03
2020-07-28
(2019)浙01民初855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徐**、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22
2019-12-12
(2019)浙0421民初5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兴水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5-18
2020-03-30
(2020)浙0421民初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嘉善巨盛贸易有限公司、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5
2019-11-12
(2019)浙0421民初4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05-28
2014-05-28
(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05-28
2014-05-28
(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2-02-13
2012-02-13
(2012)嘉善商初字第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795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0-09-13
2010-09-13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与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税稽罚﹝2025﹞16号
违法事实:其他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罚款72501.0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72501.0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2501.09元
嘉兴市税务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