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湘乐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A7DTPT8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忻城县安东乡安东街(原思练供销社服务站)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4〕82号
现查明:
1.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从柳州市柳南区李锦源蔬菜经营部购进生姜5Kg,购进单价为10.00元/Kg。购进后,在其超市内蔬菜货架上摆放销售。2024年5月16日,该批次生姜经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40241425115007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称该批次生姜至2024年5月17日全部销售完。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无该批次生姜库存。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生姜4.75kg(含抽样的3.06kg),销售过程中因经营者陈涛自己食用及气候炎热腐烂变质合理损耗数量0.25kg,销售价为15.98元/kg,销售金额为75.90元,涉案生姜货值金额为75.9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5.90元。
2.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从忻城县共享食品批发商行购进赤砂糖[商标:福尔汇,净含量:380克,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22日,生产单位:柳州市柳南区汇美食品厂(分装)]30袋,购进单价为4.00元/袋。购进后,在其超市内食品货架上摆放销售。2024年5月16日,该批次赤砂糖经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4024142511600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糖分项目不符合 GB /T 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核查,发现超市库存有该批次赤砂糖23袋。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赤砂糖7袋,均为抽样单位付费购买,未向消费者售出,销售价为5.00元/袋,销售金额为35.00元,涉案赤砂糖货值金额为150.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5.00元。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生姜)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者《营业执照》,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进货票据;采购食品(赤砂糖)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
当事人收到上述生姜的检验报告后,当日即张贴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有关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或举报。经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当事人未收到过行政处罚。
因涉案的生姜和赤砂糖是同一抽检机构同一天抽检的,被抽检批次赤砂糖的检验报告是在立案调查期间送达,2024年6月20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并案查处。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依法扣押的赤砂糖23袋;
3.没收违法所得110.90元;
4.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10.9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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