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阳市白云小媚儿电子商务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碧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29N0AB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樟苑路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90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广西购进食品五谷杂粮“蝴蝶粉”5盒,而后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媚儿家小铺子”上销售上述产品,上述“蝴蝶粉”产品净含量500克,其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至2023年9月15日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4盒,剩余1盒被当事人自行食用。上述“蝴蝶粉”产品当事人购进价格为220元一盒,销售价格为398元一盒。以上当事人共计违法销售“蝴蝶粉”产品货值金额1592元,违法所得71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五谷杂粮“蝴蝶粉”食品,该产品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12元,并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8712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